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楊鈞鈞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
),
業據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向本院聲
請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云云。
二、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程序,其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
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
、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
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61 條、第542 條各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以遺失系爭股票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系爭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
院聲請將之公告於法院網站,系爭裁定並於108 年12月27日
送達予聲請人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75
5 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下稱司催卷),核
閱卷附系爭裁定
、本院送達證書無誤,則聲請人至遲應於109 年1 月16日向
本院聲請將系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乃聲請人遲於同年月
17日始向本院聲請將系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有司催卷附
民事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
可佐,已逾本院所定期間,
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發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之
法律效果。準此
,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即無從以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由,聲請除權判決。是聲請人
本
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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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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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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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0 │10,000股│
├──┼────────────┼────────┼────┤
│ 2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0 │1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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