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昱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7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昱宣有限公司 │255,289元 │0000000 │108年12月25日 │ │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