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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穩豪紡織機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燕玲 代 理 人 廖重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新臺幣)│ │ (民國) │ ├──┼────┼──────┼────┼─────┼─────┼──────┤ │支票│德鑫紡織│彰化商業銀行│穩豪紡織│4,830元 │NN0000000 │109年2月29日│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機件有限│ │ │ │ │ │ │建成分公司 │公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