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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 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請求本院宣告 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 訟法第5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 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 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 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公告或登報之 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 。又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金額、票號 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同一,即 難認公示催告程序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然系 爭支票之票據號碼為「AN0000000 」一節,有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附於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卷宗可憑聲請 人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內容,其中「票據號碼」 卻登載為「AN000923」乙情,有網頁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0頁),足認聲請人登載於法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內容與 系爭支票所載之票據號碼不符,難認具有同一性,依前開說 明,其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應認未生合法公示催告 之效力,故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0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展育體育用品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17,920元 │AN0000000 │108年11月15日 │ │ │公司 │司北投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