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尚偉
代 理 人 林淯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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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除字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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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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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金庫商業│合作金庫商業│新北市│340,000 元│AZ0000000 │108 年10月2 日│
│1 │銀行股份有限│銀行股份有限│政府資│ │ │ │
│ │公司南港分公│公司南港分公│訊中心│ │ │ │
│ │司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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