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雙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煥
代 理 人 林楷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9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8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 年7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