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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曼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