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呂理照
代 理 人 呂學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 年1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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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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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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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騰國際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呂理照 │107年10月15日 │227,868元 │FA0000000 │
│ │鄭秀美 │限公司東湖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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