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劉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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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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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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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錸生技股份有限│100NF-00000000-0 │100,000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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