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程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諾瑞特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