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成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美珠
代 理 人 詹凱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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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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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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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舍企業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拉薇設計有限公司 │139,600元 │DG0000000 │109年4月20日 │
│ │公司 詹美珠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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