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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成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美珠 代 理 人 詹凱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新臺幣)│ │ (民國) │ ├──┼─────┼──────┼─────┼─────┼─────┼──────┤ │支票│成舍企業股│中國信託商業│江昶工程行│33,572元 │DG0000000 │109年2月28日│ │ │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 │ │ │ │ │ │詹美珠 │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