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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黃顯鼎 代 理 人 林芳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政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