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黃顯鼎
代 理 人 林芳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政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