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昱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花錦綿
代 理 人 鄭瑋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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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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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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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昱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102年5月20日 │200,000元 │0000000 │ │
│ │司 花錦綿 │附設醫院 │限公司大同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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