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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昱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代 理 人 鄭瑋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 │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8號│ ├─┬─────────┬─────────┬───────────┬───────────┬────────┬────────┬──┤ │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 │1 │昱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102年5月20日 │200,000元 │0000000 │ │ │ │司 花錦綿 │附設醫院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