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高仕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
│ 1 │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210 │ 1 │
├──┼─────────┼───────┼──┼──┤
│ 2 │ 昱捷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100 │ 1 │
└──┴─────────┴───────┴──┴──┘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