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陳耀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唐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