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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陳耀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唐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