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久大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敬禹
相 對 人 曾令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
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
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
號6 樓之2 ,原裁定認相對人住於屏東縣,本院對
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並無
管轄權,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
專屬管轄之規定,應予駁回,
顯有違誤,
爰提
出異議等語。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已於異議人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為本
件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同年2 月9 日由「新北市○○區○○路
0 段00號6 樓之2 」遷至「屏東縣○○市○○街○○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原裁定認本院對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並無管轄權,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應予駁回,核無違誤,異議
人以
上揭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