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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事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久大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敬禹 相 對 人 曾令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 號6 樓之2 ,原裁定認相對人住於屏東縣,本院對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並無管轄權,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應予駁回,顯有違誤,提 出異議等語。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已於異議人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為本 件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同年2 月9 日由「新北市○○區○○路 0 段00號6 樓之2 」遷至「屏東縣○○市○○街○○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裁定認本院對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並無管轄權,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應予駁回,核無違誤,異議 人以上揭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