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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事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66號
異  議  人  群昇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所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異議人群昇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之民事異議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群昇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提出民事異議狀【狀頭為民事陳報(補正)狀】,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7月30日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見異議人群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其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茲限異議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依法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