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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周晧哲 代理人(法 黃俐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   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   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進行勞動調解,未依法繳納聲請費。而   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8萬7,486元(包括特   休未休工資6萬4,464元、加班費1萬2,040元、派駐國外訓練   期間工資17萬5,702 元、失業給付短少損失3 萬5,280 元)   ,及請求相對人提繳2 萬829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聲請人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萬捌仟叁   佰壹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勞   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至聲明另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為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收聲請費。前   揭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   費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