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林倩如
被 告 永瑞隆國際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 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彭夢宇 住同上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 0號0樓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前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月24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2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