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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林倩如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永瑞隆國際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          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彭夢宇 住同上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                        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前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2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