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瑞隆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林倩如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6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