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良
被
上訴人 劉美惠
沈家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勞小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
小額訴訟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
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
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
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
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
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若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
難認已對原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
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並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上訴人對於該小
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
略以:伊門市
人員皆經完整教育訓練,知悉本身負有商品保管之責,伊亦
知商品遺失之過不該全歸責於門市人員,但被上訴人工作
期
間發生重大遺失,顯然應負有保管不周之責,原審完全
免除
被上訴人之責,對伊
顯有不公,請法院審酌
予以適當之裁罰
等語,
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詳見本院卷第24頁)。查上訴
人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
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是依上說明
,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並
諭知如
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9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