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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良 被上訴人  劉美惠       沈家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勞小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 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 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 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 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 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若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並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上訴人對於該小 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伊門市 人員皆經完整教育訓練,知悉本身負有商品保管之責,伊亦 知商品遺失之過不該全歸責於門市人員,但被上訴人工作期 間發生重大遺失,顯然應負有保管不周之責,原審完全免除 被上訴人之責,對伊顯有不公,請法院審酌予以適當之裁罰 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詳見本院卷第24頁)。查上訴 人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 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是依上說明 ,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知如 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9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