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 年度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黃梓峰
被 告 陽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琬婷
訴訟代理人 許志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下午2 時30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 段○ 號)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庭期前10日以
陳報狀或
答辯狀就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部分,與兩造先前於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14號、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是否有
重複起訴之情事為陳報或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