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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黃梓峰 被   告 陽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訴訟代理人 許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下午2 時30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 段○ 號)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10日以陳報狀答辯狀就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部分,與兩造先前於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14號、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是否有重複起訴之情事為陳報或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