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88號
原 告 羅景耀
被 告 十圖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以
陳報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將
繕本逕送原告,被告若逾期提出或未提出,本院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前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以陳報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被告若逾期提出或未提出,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㈠110年9月與樂天公司交易26,700元經扣款、扣除成本後之毛利資料。
㈡110年9月與原萃公司交易23,800元經扣款、扣除成本後之毛利資料。
㈢110年10月與PCHOME線上購物交易「160,358元」之統一發票、對帳單、交易申請書、出貨明細及前述交易經扣款、扣除成本後之毛利資料。
㈣海悅國際公司就60萬元吊扇裝置工程及泰欣工程就20萬元吊扇裝置工程之交易最新進度,若已完成交易請提出之統一發票、對帳單、交易申請書、出貨明細及前述交易經扣款、扣除成本後之毛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