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韓宥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其中未休假工資138,90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93元[計算式:1,880×1/3×138,900/176,400+1,880×37,500/176,400=8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