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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洪崇瀚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 費新臺幣(下同)24萬7,878元;以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前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貳仟陸佰伍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段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裁判費,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捌佰捌拾叁元(計算式:2,650 × 1/3 ≒883 )。另原告後段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 計為叁仟捌佰捌拾叁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