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洪崇瀚
訴訟
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
費新臺幣(下同)24萬7,878元;以及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前段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貳仟陸佰伍拾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段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裁判費,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捌佰捌拾叁元(計算式:2,650 ×
1/3 ≒883 )。另原告後段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則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
計為叁仟捌佰捌拾叁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