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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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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覃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上企業有限公司、千造環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9 萬6, 774 元(包括薪資短報致勞保年金差額損失139 萬6,257.6 元、 勞退給付差額損失12萬1,716 元、擅扣工資35萬2,800 元、未休 特休工資42萬6,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 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前開請求擅扣工資及未休特休工資部分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 叁佰玖拾陸元(計算式:23,770-23,770×778,800/2,296,774 ×2/3 ≒18,3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