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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林沛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3,109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 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 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957 元(計 算式:2,870 ×1/3 =95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