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施振洲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上述規定亦
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
經查:原告因
本件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
續行訴訟程序。
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足
堪認定,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