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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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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吳志強 
被      告  健新食品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