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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正芬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以原告有涉犯侵占之刑事犯罪嫌疑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為抗辯,原告所涉侵占犯罪嫌疑,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原告於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