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正芬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世樑
劉嘉瑜律師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
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案被告以原告有涉犯侵占之刑事犯罪嫌疑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
兩造間勞動契約為
抗辯,原告所涉侵占犯罪嫌疑,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原告於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