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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正芬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36號為確定判決在案,據此,本件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