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常洪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
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
經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6,9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依附件所示內容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