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
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