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蔡家龍會計師 相 對 人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家龍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以108 年度抗 更一字第1 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 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 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 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 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相 對人藉法律程序拖延訴訟進行,並無誠意接受檢查,且伊曾 呈報相對人預付檢查費用,但未獲回應,亦聽聞相對人與前 任檢查人曾就檢查費用發生爭議,而此案拖延甚久,伊近期 事務所組織變動且業務繁多,實無閒置產能負擔此案,爰聲 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以108 年度抗更一字第 1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1 月6 日以 108 年度非抗字第140 號駁回相對人之再抗告而告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既已表 明上情,請求解任其檢查人職務,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 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 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