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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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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方頌仁 相 對 人 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方頌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相對人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方 頌仁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解散,已向本 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同年10月8 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 10月26日股東會選任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 相對人109 年10月26日股東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 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74 號呈 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度司司司字8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 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記 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綜合損益表及現金收 支表、願任同意書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