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方頌仁
相 對 人 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方頌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相對人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方
頌仁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解散,已向本
院呈報清算人就任,
嗣於同年10月8 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
10月26日股東會選任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爰聲請指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
相對人109 年10月26日股東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
人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74 號呈
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度司司司字8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
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
記
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暨清算
期間綜合損益表及現金收
支表、願任同意書
可稽,
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