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郭銑三
相 對 人 宏本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水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股東,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
股份總數5 萬股之其中1 萬股,持股比例達20%。相對人帳
目存有諸多疑義,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有銀
行利息收入新臺幣(下同)37萬2843元,須查明相對人銀行
存款究竟若干及其如何處理;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列有其他費用28萬9432元,須檢查係用於何項目,及有
支付何稅捐、何以該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稅後損失25萬5574
元;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有其他費用248 萬
64 81 元,須檢查係用於何項目,何以有
非營業損失237 萬
8479元,及有支付何稅捐、何以該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稅後
損失244 萬5201元;94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稅後盈餘147 萬
8161元,該金額於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
負債表中已不存在,須檢查該金額如何處置;96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有出售資產215 萬1572元,須檢查出
售標的與該金額如何處置,又何以有非營業損失1067萬9993
元,及有支付何稅捐、何以該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稅後損失
1107萬8865元;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有出
售資產5692萬9400元,須檢查出售標的與該金額分配後之餘
額如何處置,又資產負債表記載稅後盈餘1775萬3461元,該
金額於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中
已不存在,須檢查該金額如何處置;105 年6 月26日股東會
議
記錄記載現金盈餘307 萬4013元,未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須檢查該金額如何處置;93、96
年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分別登記出售6 筆、1 筆
不動產,須檢
查出售標的為何及土地
買賣契約書之實際交易金額。
爰依公
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90
、92、93、96、101 、105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及資產負債表
所載上述內容。
二、
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
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揆諸其107 年8 月1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
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
關係人交易
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 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
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
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
參酌證券交
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
,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
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之目的,固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
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
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
之權益,
惟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仍須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
三、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股東,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為5 萬股其中之1 萬股,持股比例達20%之事實,
業據其提
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
可稽(本院卷第14至16頁),且為相
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
行股票總數1 %以上之股東,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
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少數股東權身分要件,自
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90、92、93、94、96、101 年度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存有諸多疑義,而有檢查必要
云云。惟按各
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
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
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38條定有
明文。而相對人90、92、93、94、96、101 年度之各項會計
帳簿及財務報表、各項會計憑證,
迄今顯已分別逾10年、5
年之法定保存期限,且相對人亦表示其逾保存年限之會計憑
證及帳簿等文件業經銷毀,現可供檢查者僅存101 至109 年
度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106 至110 年度各項會計憑證
等語(見本院卷第236 至238 頁)。則相對人90、92、93、
94、96、101 年度之會計憑證既已銷毀,縱令聲請人持有相
對人90、92、93、94、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資產負債表等影本,且相對人尚留存101 年度會計帳冊及財
務報表,仍無從查核其會計帳冊及財務報表內容與會計憑證
是否相符,核無就此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之必要。聲請人又
主張:93、96年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分別登記出售6 筆、1 筆
不動產,須檢查出售標的為何及土地買賣契約書之實際交易
金額云云。查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93、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雖分別列有出售資產268 萬897 元、21
5 萬1572元(本院卷第28、34頁);然該等年度之會計憑證
,迄今已逾5 年法定保存期限而經銷毀,無從查核會計帳冊
及財務報表與會計憑證是否相符
等情,已詳述於前,亦無就
此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之必要。
㈢、聲請人另主張:105 年6 月26日相對人股東會會議記錄記載
現金盈餘307 萬4013元,為何消失云云。然揆諸相對人公司
105 年6 月26日股東會議記錄,主席報告第一點記載「目前
公司結餘現金為三佰零柒萬肆仟零壹拾參元正…」,其主席
報告結餘現金之金額307 萬4013元,
核與相對人公司於105
年12月31日製作之當年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項下之現金34
萬157 元及銀行存款298 萬1775元、合計332 萬1932元,相
去不遠,且當年底時相對人之現金及銀行存款
猶較當年6 月
26日時增加些許,有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股東會議記錄(本院
卷第70至72頁)、資產負債表(本院卷第59頁)可稽;據此
尚未見相對人105 年6 月26日股東會議記錄所載現金307 萬
4013元有消失不見之疑義存在。此外,復未見聲請人提出任
何具體事證,
可證於客觀上究係存有何特定且合理之原因,
得請求選派檢查人就前述股東會議記錄所載現金307 萬4013
元之狀況執行檢查,即
難認就此部分有選任檢查人之必要。
㈣、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90、92、93、
94、96、101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聲請人聲請選派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105 年股東會議記錄所載現金307 萬4013元
帳務後續情形云云,亦無法提出得即時得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究有何具體合理之原因,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此部分之必要
。故
本件聲請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要件不符,應
予駁回。
五、爰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