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單一法人
股東,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指定慕康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且徵得同意
等情
,提出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0 年度司司字第
121 號全卷查閱屬實,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