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單一法人 股東,基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指定慕康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且徵得同意等情 ,提出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0 年度司司字第 121 號全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