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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家龍會計師 相 對 人 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Lin Szet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家龍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以一○八 年度司字第四十二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檢 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 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 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 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鈞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相 對人之前負責人林志隆表示僅得提供民國104 至108 年度之 財務報表電子檔,惟電子檔有竄改之虞,無法進行查核,因 其無法提示具法定效力之帳冊,致本件檢查工作窒礙難行; 又聲請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繁忙,人力調度吃緊;為此, 爰請辭檢查人乙職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9 年4 月30日以108 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4 年1 月至 108 年4 月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 ;惟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 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 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 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