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趙宗胤會計師 相 對 人 志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 請一併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有無依本院108年度司字第63號確定 裁定預先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15萬元及負擔該案聲請程序費用1, 000元,俾本院後續處理,使檢查事務順利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