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趙宗胤會計師
相 對 人 志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
請一併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有無依本院108年度司字第63號確定
裁定預先給付聲請人檢查
報酬15萬元及負擔該案聲請程序費用1,
000元,俾本院後續處理,使檢查事務順利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