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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宏輝會計師

相  對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代  理  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宏輝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克繼續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爰聲請辭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經本院裁定選派為相對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後,迄今檢查事務仍無進展。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聲請人既已表明辭任之意,且檢查業務進度遲無進展,恐影響聲請人及當事人之權益,如不許聲請人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