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 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姚欣偉
相 對 人 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姚欣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報請
主管機關
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於民國109 年
9 月4 日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328 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
。因現已清算完結,並於110 年1 月11日由單一法人股東指
定簿冊保管人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茲檢具股東同意書
、保管簿冊同意書、變更登記表及帳冊清表各乙份,並聲請
核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
清算完結,並於110 年1 月11日由單一法人股東指定簿冊保
管人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等情,有股東同意書、保管簿
冊同意書、變更登記表及帳冊清表各乙份
可稽,並經本院調
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328 號卷宗核閱
無訛,
堪認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旺中寬頻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