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查
聲請人為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且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等情,有相關資料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