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林彥良
相 對 人 瑞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美燕為瑞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9年9月11日經股東臨時會指定
第三人劉美燕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美燕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業據提出相對人109年9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簽到簿、同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劉美燕受任同意書
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之帳冊清表為佐(本院卷第12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度司司字第35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