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邱士芳(即英屬開曼群島商捷鼎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捷鼎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民事
聲請狀內之簽名或蓋章,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或其
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
按指印,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書狀上,僅有英屬開曼群島商捷鼎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印文,並未有聲請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依據前開規定,於法即有不合。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上開書狀內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