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他字第105號
原 告 蔡佳璋
被 告 崇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該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
勞訴字第7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 ,274,12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82,972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000元、21,073元、6,584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0,315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