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他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張易政
相 對 人 獨步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二。
上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
勞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
本件聲請人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33元。依前開
確定判決,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負擔,故聲請人暫免繳納之裁判費1,033元,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