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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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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張易政 
相  對  人  獨步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聲請人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33元。依前開確定判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故聲請人暫免繳納之裁判費1,033元,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