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他字第108號
原 告 洪崇瀚
被 告 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本院110 年度
勞訴字第62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嗣該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62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財產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878 元(
非財產權部分於110 年度勞訴字第62號案已繳納),裁判費為2,650 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883 元
,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76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