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他字第110號
原 告 楊耀中
黃秀滿
被 告 築誠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該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
勞訴字第4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楊耀中、黃秀滿
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3,834 元、96,056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660 元、1,000 元,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53 元、333 元,其未繳納之裁判費為1,774 元【1,660+1,000-000-000=1,774元 】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