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22號
原 告 郭亭妏
林
灼玉
吳淑米
吳孟貞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
法定
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