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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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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22號 原   告 郭亭妏       林灼玉       吳淑米       吳孟貞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